法庭上的刑事辩护技巧调查
时间:2021-01-17

这是一个很有争议的刑事案件。调查机构曾经将案件非法拘留进行调查,并将其移交给检察机关,以审查和起诉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对因非法拘留造成的故意伤害(死亡)案件提起公诉,法院最终裁定故意伤害罪,将被告排除在外。对该人的死因负责,应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或什至免于刑事制裁等其他刑事处罚。在法庭诉讼程序中,辩护律师使用在法庭上获得的信息调查,并使用辩护技巧在法庭上确认相关事实调查,以应对检察官指控的非法拘留故意伤害(导致死亡)。佐证证据表明,这并不构成非法拘留,故意伤害不是受害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最终被法院接受。本案法院辩护律师的技术操作可以作为参考。

一、该案的基本事实

1998年4月2日凌晨4点,第五名被告人刘在公司的机场仓库值班时,他发现受害人林和张从公司仓库中偷走了文件,通知公司。被告汉,齐,周,陈等人闻讯赶到仓库。在此之前,第一被告周(公司董事长,党的作者)已将该案报告给派出所。公安人员还以为这两个小偷已经逃脱了,因此赶到了现场,并首先撤离了现场。后来,第二被告韩,第五被告刘和其他人在仓库中抓获了林和张,并将其带回公司的仓库值班室。五名被告很快在审讯中对林进行了讯问,并拳打了林。他踢并殴打并用木棍,铁丝和镐柄将林绑起来。当天晚上8点,周,汉,齐,刘将林某和张某送到派出所,然后将林某送到医院。下午四点,林死了。法医鉴定结论:林某被钝物击中,死于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被告汉,陈,周相继投降。

律师在收到案件后,根据案件的评分,依次前往调查医院,派出所和法医鉴定中心,并在案件发生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并获得了大量技术和事实信息和证据。

二、讯问和询问也是取证的一种方法,也是进行盘问和法庭辩论的重要依据。

法院调查的目的是尽可能多地再现案件的背景和行为,并以此来显示事件发生时各方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从而提供进一步的盘问和法庭辩论准备事实,包括细节。例如,围绕不构成非法拘留的辩护意见,当辩护人向被告询问时,他着重揭示了以下重要问题:1.林和张的特殊身份;2.在逮捕林某和张某之前,被告已经向警察局报告了此案,认为他们已经逃脱,警察不得不撤离;3.被捕后,考虑到警察刚刚离开,已经是凌晨4点了,不方便再次打扰警察局,因此被告将他们带回。该公司被暂时拘留;4.当天上午8点,派出所上班后,被告将他们送到派出所;5.在四个小时的临时拘留期间,被告人以殴打等非法方式对其进行讯问。这是出于公义的愤慨,因为公司仓库一再被盗。辩护律师没有对事实的这五个方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但是他们实际上将非法拘留的主观和客观因素与上述事实进行了比较,从而使法官和所有当事方都可以感知。同时,关于法官和有关当事方心理状态的演变,在进入法庭辩论之前,每个人的理解都摆脱了检察官的指责,做出了根本性的改变,为每个人的心理承受力和发展铺平了道路。情感倾向。提供缓冲区空间。

再例如,即使是客观事实,只要它在辩护意见的主旨之内,也必须通过有限的审判交流将信息传达给合议庭成员的思想,并且必须利用律师的已知知识来促进法院的理解,而讯问是法院程序中的特殊交流方式。在法庭程序中,检察官向被告询问小偷被捕地点,公司仓库和警察局之间的关系,以实现被告被非法拘留的意图:

检察官:被俘地点与派出所和公司仓库之间的线性距离越近?

被告:派出所。

检察官:将小偷送到派出所很简单,对吧?

被告:是的。

检察官:没必要到处走走吗?没必要先把小偷送到公司,然后再送到派出所,对吧?

被告:是的。

换句话说,每个被告都可以将受害者直接送到警察局,而无需这样做。检察官的问题意味着每位被告均被故意拘留。为响应检察官的这一意图,辩护人立即组织了以下问题:

辩护人:检察官在询问受害者时是如何对待受害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