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取证公益诉讼模式
时间:2021-01-28

可以在公共利益诉讼中使用的自然无条件检察机关是民事取证模型,但是该模型只是一般性的,不是特定的。刑事取证模式和行政取证模式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取得积极的效果,但它们都是偶然的效果。未来工作的方向应该是通过公益诉讼立法改善和创建独特的公益取证模式。

2018年10月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四)将“依法提起公共利益诉讼”确定为检察机关的新权力;该法第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权时,可以进行调查核查。”据此,可以认为检察机关有权调查核实证据,以便提起诉讼。公益诉讼。

在公共利益诉讼中,无论是在民事公共利益诉讼中还是在行政公共利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都要承担举证责任或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而且要证明是谁损害了公共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因,并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过程中涉及哪些行政因素,造成行政违规,损害公共福利的侵权行为,甚至危害公共利益。不仅如此,检察官还必须证明损害公共福利的程度和修复公共福利的费用。只有对所有这些因素进行调查,才能成功完成立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公益事业。那么,检察机关应该如何调查 取证?作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四种模型。

([一)民事取证模式

根据该模型,检察院有权不依赖矫顽力而行使调查 取证的权力。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取证模式进行调查 取证行为,这是根据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所必需的权力。立法无需明确定义此权力。它属于检察机关的固有权力或固有权力。合法性和必然性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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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主要采用民事取证模式。根据这种模式,检察机关可以与侵犯公共利益的人核实有关事实调查,并接受其有关陈述作为对公益诉讼的证据;检察机关也可以询问有关证人,证人的证词也属于公益诉讼中的可采证据。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和单位调查收集证据,例如咨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制企业登记文件,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配合等。根据这种模式调查 取证,通常情况下不会有困难,但在特殊情况下会遇到障碍。例如,侵犯公共利益的人不接受检察机关的询问,有关证人不接受检察机关的询问,不与检察机关合作的有关单位调查 取证等。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无权强制执行取证,或采取强制措施,例如对受阻的人处以罚款和拘留。这是民事取证模式的缺点和不足,正因为如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公共福利立法,从而赋予检察机关强制性调查 取证权力。

([二)管理取证模式

行政取证模式是通过行政机构调查收集与公益案件有关的证据。有人认为,作为公共利益捍卫者的检察机关与作为公共利益损害关联方的行政机关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要求行政机关积极配合证据调查。 ]并收集公益案件。困难。这是因为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不仅可以证明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而且还可以证明行政机关违反法律,忽视职责的事实,而且通常在一定程度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正是由于对取证的结果存在这种兴趣,行政机构通常很难与调查 取证积极合作。因此,使用行政取证模型的成​​功率通常很低,或者经常遇到行政机构的障碍。

但是,实践表明情况并非如此。就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而言,是要敦促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并及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目标是一致的。在此基础上,关键在于如何利用检察官与银行之间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来收集公共利益证据调查和处理公共利益案件,以寻求与行政机构合作的最大共同点,最大限度地动员行政机关在处理公益案件中的热情和主动性,同时也不会失去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这需要不断总结和积累司法实践经验。当然,有必要尽快改善立法。 ,以促使行政机关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 取证活动。

([三)刑事取证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