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某些规定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新证据的规定
时间:2021-01-29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证据的诉讼,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注明该人的基本信息调查或单位名称,居住地等,调查所收集证据的内容,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理由调查和要证明的事实。

第19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在提供证据的期限届满前7天向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证据。

如果人民法院不同意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广州个人信息调查公司,则应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发出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受理复议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20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面证据可以是原始证据,也可以是经过验证的副本或副本。如果是复制品或复制品,则应在调查成绩单中注明出处和取证情况。

第21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理证据应为原始证据。如果调查人确实很难提供原件,则可以提供副本或照片。提供副本或照片的地方,应在调查成绩单中注明取证的情况。

第22条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音频和视频记录以及其他视听材料的人员调查,应要求该人调查提供相关材料的原始载体。如果确实很难提供原始承运人,则可以提供副本。如果提供了副本,则调查人员应在调查成绩单中说明其来源和生产过程。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不得晚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诉讼前应保存证据,则应按照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照相,录音,录像,复制,鉴定,检查,抄录等方法保存证据。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或代理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某些规定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新证据的规定,以保存证据。

第二十五条鉴定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除非当事人申请重新验证,否则符合本规章第二十七条要求的情况。

对需要认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认证申请,未支付认证费或拒绝提供有关材料的,这样,案件的事实就无法通过。如果鉴定结论成立,则应当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事实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经人民法院批准申请鉴定的,鉴定合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由鉴定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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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

(二)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三)评估结论显然没有足够的依据;

(四)其他经过交叉检查并确定不能用作证据的情况。

如果有缺陷的评估结论可以通过补充评估,重新审查或补充审查来解决,则不会重新评估。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委托有关部门自行作出鉴定结论的,另一方有足够证据驳回并申请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许可。

第二十九条法官应当审查鉴定人签发的鉴定证书是否包含下列内容:

(一)客户的姓名或名称,委托评估的内容;

([二)委托进行评估的材料;

(三)识别的基础和所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身份验证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鉴定人资格的说明;

(七)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的签名和盖章。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实物证据或者现场检查进行笔录,记录时间,地点,检查人员,在场人员以及检查的过程和结果,并由检查人员或者检查人员签字。人在场。邮票。绘制的站点地图应标明测绘人员的时间,位置,姓名和身份。

第三十一条提取有关单位生产的案件事实的文件和材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生产者或者储存单位的印章。提取者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写出提取者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