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探事务所 对证据法基本概念的一些思考
时间:2021-03-11

我国的证据法领域一直关注“证据属性”的研究,“性别理论”与“三性理论”之间存在着长期的争论。坚持这两种理论的学者对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并没有原则上的分歧,但是他们对证据是否“合法”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当然,在近年来的证据法研究中,这一争议已逐渐消失。大多数学者似乎已经接受了“三性理论”,并认为“合法性”应属于证据的基本属性。

如果我们从动态的角度观察,所谓的“证据审查判断”就是将“证据”转化为“基础”的过程。可以说,如何防止证据被任意采纳为判决依据,以及如何为将证据转化为判决依据设定必要条件,这是证据法要解决的头号问题。因此,我们不再需要讨论所谓的“证据属性”,而应更加关注将证据转化为判决依据的条件。

近年来,我国刑事证据系统的发展也证实了这一判断。根据《死刑案件处理证据规定》,办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证据。证据必须在法院提出,进行识别,交叉询问和其他法院程序调查证据调查概念,并加以核实。只有在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才可以将其用作“判决和判刑依据”。 2012年《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必须由检察官,受害人侦探事务所 对证据法基本概念的一些思考,被告和辩护人在法庭上对证人证言进行盘问,并在将证人证言用作判决依据之前进行核实。这两项法律条款都对将证据转换为判决依据的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盘问和调查程序,并且必须经过“验证”。这显然属于证据法所规定的将证据转化为判决的资格要求。

那么,将证据转化为判决依据的资格要求是什么?从本文的角度来看,有两个基本的资格要求:一个是证明能力,另一个是证明能力。前者可以包含“真实性”和“关联性”两个基本要求,这是证据法提出事实和逻辑证据的必要条件。后者实际上是证据法对证据的法律资格要求,即将证据转化为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条件。

本文旨在重新定义普通法和民法中的相关概念,并分析在我国的证据法中引入“证据权”和“证据权”的必要性。简要讨论了该概念的含义及其对证据规则的影响。作者认为,掌握“举证权力”和“证据能力”的基本内涵和延伸是解释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唯一途径。

二、英美法中的可采性和相关性

在英美法律中,无论法官还是陪审团都要对事实判决负责,他们只能根据法庭上出现的证据做出判决。英美证据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证据的可采性,即它具有出庭的资格。只有那些具有可采性的证据(可采性)才是可以出庭的证据。至于证据是否具有证明价值和证据价值多少,则由事实法官自由判断,这不是法律问题,需要由证据法加以规范。对于这些问题,裁判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常识做出裁判。

在陪审团作为事实裁判的审判中,法官的任务是确定证据是否可以接受;一旦法官决定允许某项证据出庭,陪审团将负责确定证据的证明力(权重)。例如,陪审团可以确定证人的可信度。如果陪审团认为证人提供了虚假证词或故意撒谎,则陪审团可以自行确定法官认为可以接受的证词,并将其从判决中排除。根据外面。 ⑴

关于证据的可采性,法官的任务并不在于关注和裁决。根据对抗系统的基本思想,诉讼中的另一方有责任质疑证据的可采性。只有在诉讼的一方迅速对另一方的证据的可采性提出异议之后,法官才能将证据的可采性问题纳入裁决范围。

与可接纳性密切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相关性。原则上,相关证据是可以接受的。相反,不相关的证据是不可接受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相关证据都必须是可以接受的。实际上,越来越多的相关证据可能会被排除在法庭之外。这是排除证据规则存在的逻辑前提。例如,尽管非法获取的证据可能是相关的,但仍可能不被接受。

当我们说某个证据与某个案件有关时,我们实际上是在从以下两个方面指出该证据与该案件有关:一个是证明关系,即证据的存在,必须更有可能提出某些事实主张;第二是实质性。证据具有实质性,这意味着某项事实主张与要由该证据证明的实体法之间存在直接联系。对于任何可以由证据证明的事实主张,证据要么与控方的主张有关,要么与被告的辩护直接相关,并且不能与两者无关。

以上两个方面之间的联系已合并到《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中:““相关证据”是指具有一定趋势确定诉讼中有待确认的有争议事实的证据。与没有此类证据的情况相比,这种可能性更大或更小。”其中,相关证据与事实主张之间的证明关系已被以下事实所吸收:证据足以使“事实的存在更有可能”;第二方面,这种联系反映在事实中:是一个有争议的事实,有待在诉讼中予以确认。这个事实是本案中的实质性事实。

即使有证据是相关的,法官仍然可以基于多种酌情考虑将其排除在法院之外。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这些酌处权考虑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中对当事方的证据造成的不公正偏见超过了其证明价值;(2)反对证据的混淆由纠纷引起的争议超出了其证明价值;(3)由陪审团引起的误导陪审团的证据超过了其证明价值;(4)证据可能导致不当的诉讼延误或时间浪费等。(3)

原则上,对于所有不可接受的证据,控方和辩方均可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法官根据证据规则将其排除在法院之外。对于旨在限制证据可采性的这种规则,英美法律通常将其视为广泛的“证据排除规则”。其中,如果某项证据因其违反获取证据的方式或手段而违反法律程序而被法院排除在法庭之外,则称为“非法证据”。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也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即使证据是相关的,不公正偏见,令人困惑的纠纷或误导陪审团的风险也大于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或被认为采用时的证据将导致过多的延迟。浪费时间时,法官可能不会采用该证据。典型的例子是“行动者证据”。作为一般要求,关于一个人的性格的证据不能用来证明该人的行为或性格特征在特定场合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这是不相关的。但是,也有一些例外:(1)被告的品格,被告提供的证明其品行良好的证据,或控方提供的反驳被告的品格的证据;(2)被告,被告有关受害人品格的证据广州私家侦探事务所,或控方提供的证据以驳斥被告对受害人品格的证据; [3)证人的性格,就证人的完整性而言,任何政党可以挑战,但有法定例外。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