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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靠谱婚外情调查公司-法治课|夫妻一方以对方“出轨”起诉离婚会不会得到支持?
2026-07-15 09:12:03 点击量:

一篇名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 请求离婚》地文章, 近日引发不少网友以及律师地持续热议, 其中提到, 虽然存在出轨异性地情况, 然而要是没有长期且稳定地共同居住, 那就无法认定为同居行为, 既不能将此作为起诉离婚地下达理由, 更不能把它当作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地条件。在1月2日下午, 话题“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登上了热搜榜。

有不少网友声称, 对于“不能凭借出轨作为请求离婚的依据”这种情况, 实在是难以领会其中的意思。资深的婚姻律师金国, 在之前就曾经针对相似的观点发表文章表明: “要是依照此作者所说的内容, 假设配偶不能够仅仅凭借‘出轨’这个理由来提出离婚, 认真去思索一番, 那是不是意味着另一方就能够毫无顾忌、大张旗鼓地进行出轨行为呢? 这难道不是在欺负人吗? 明明对方都已经出现了出轨的事实, 却还是不可以要求离婚?由此能够看出这种说法是何等的荒谬。”。

实际上, 起码早在2021年1月之时, 就已经有类似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文章在网络上流传开来, 之后又被频繁地进行转载、引述以及改写。2022年1月2日, 某一个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转发了上述文章, 进而再次引发了关注。然而, 该法院的公众号随后又把该文章给删除掉了。

就争议而言, 在1月2日的时候, 澎湃新闻对专心于婚姻法的多位律师以及专家展开了采访, 以进行解读。

出轨是不是离婚法定条件?

争议源于民法典中关于起诉离婚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 , 夫妻当中有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 , 能够经由相关组织来实施调解 , 或者直接朝着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方面的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相关案件的时候 , 应当开展调解工作 ;要是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了 , 而调解又没有起到效果的 , 那么就应当准许离婚。

此法条枚举了五种情况, 存在其中一种情况, 调节不成的, 就应该准许离婚。这五种情况包含重婚跟他人同在等四种状况, 或者是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作出的解释(一)表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等规定之中的“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形, 指的是存在配偶的人跟婚外的异性, 不以夫妻的名义, 持续并且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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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篇有争议的文章表明, 按照那个司法解释来讲, 就算是其配偶出轨了婚外的异性, 然而要是不存在长期且稳定的共同居住情况, 那就无法认定这属于同居行为, 也就不能把这个当作起诉离婚的理由, 更加不能将此列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也就是说, 即便你获取到了你配偶出去跟别的异性开房的证据, 可这并不属于长期共同居住范畴, 所以不能凭借这个来主张离婚。

对于“这一说法有失偏颇”这一观点,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家庭部主任张荆告诉澎湃新闻, 法律规定中明确将符合离婚法定情形的、和出轨相关的状况, 具体指正为同居或者重婚, “当然了, 出轨并非绝对就等效于同居, 在司法实践里, 同居意味着在一段相对的时间范围之内, 持续且稳定地共同生活以及居住。”。

这般看来广州可靠婚外情取证公司,出轨可否作为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呀? 张荆觉得, 要是出轨行为极为恶劣, 像虽说从未有过同居状况, 然而却存在长期持续的, 又或者是连续两三年的出轨行为, 并且对方拥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 在这种情形里就能够适用民法典当中所规定的“其他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形”了。

“法律所主张的是对婚姻稳定性予以维护, 并非意味着唯有在出现同居以及重婚这两种情形时才能够提起离婚诉讼, 如此表述实在是有些太过片面绝对。”张荆接着说道。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李力争, 同时也是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他觉得, 上述存在争议的文章, 其标题《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 请求离婚》是有问题的。可以起诉离婚, 不过法院有可能判决不允许离婚, 因为出轨并非感情破裂的条件, 也就是说, 并非不能把出轨当作起诉离婚的理由, 然而其结果不一定就会被判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作出明确规定, 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 以及‘其他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形’, 要是调解无效的话, 那就应当准予离婚。”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的主任游植龙这样观察指出, 在司法实践里, 配偶一方要是跟第三者有重婚行为婚姻法婚外情婚姻法婚外情婚姻法婚外情广州哪里有靠谱私人调查公司,会与他人有同居情况, 还会与他人育有私生子, 存在长期通奸、姘居等出轨行为的, 通常能够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要是调节无效的话, 准予离婚, 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利请求损害赔偿。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有位叫陈爱武的教授, 其认为, 单一的出轨行为, 肯定不能等同于“与他人同居”, 然而, 不能因为这个就得出结论, 说“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 不能据此要求离婚”, 不然的话, 就犯了逻辑不周延的错误。

陈爱武称, 提起离婚诉讼系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 法律未设置限制条件。所以, 即便配偶不存在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所规定的若干离婚理由当中的任何一个, 当事人能够申请离婚。于离婚案件的审理里面, 法院不会单独去探讨一趟或者好几趟出轨行为的性质, 而是全面考虑多种要素呀。

有了新司法解释?离婚更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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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留意到, 前面提到的那篇引发争议的文章觉得, 就民法典以及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而言, 法律针对离婚的最新态度是, 要避免轻易做出离婚的行为, 也就是离婚这件事变得更具阻碍难以完成了。

文章之中还提及, 针对诉讼离婚而言, 唯有背叛婚姻严重到构成重婚, 或者与他人存在持续、长期的共同生活情形, 而且要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的状况下, 才能够判决离婚。

游植龙觉得, 最高法针对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里, 对“与他人同居”情况认定的阐释, 仅仅袭用了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内容, 没有新的意思, 不可以据此解读成“不能仅根据配偶出轨这个缘由去请求离婚”。

张荆表示, 法律所确立的婚姻自由内容, 涵盖了结婚自由以及离婚自由这两方面, 然而上述存在争议的文章, 将旧有的规定错当作新规定, 并且还对法律所罗列的离婚情形予以了窄化的理解, 对条文规定进行限缩, 以机械教条的方式去理解法律, 如此一来会引发对法律的误解。

能够判决离婚的情形真的算是挺多的, 除了情感角度的同居、重婚情形, 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 像长期嫖娼行为、长期持续出轨行为等, 赌博行为、吸毒行为、家庭暴力行为等都属于能够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张荆说道, 除此之外, 还存在一个“兜底条款”, 也就是民法典里规定的“其他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形”。

陈爱武指出, 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与政策一直以来所遵循的原则是保障婚姻自由, 并且反对轻率离婚。为了达成这一原则, 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针对离婚的条件以及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从离婚条件程序等方面来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基本上承袭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陈爱武表明, 法院判定离婚的根本准则是“感情已破裂, 调解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所规定的前面那五种情形全都是感情破裂的呈现样式。所以, 是不是判决离婚取决于法院依照当事人感情基础、婚后情感状况、致使离婚的矛盾冲突原因、有没有子女、对方当事人态度等情形全面权衡之后来进行裁定。

陈爱武觉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针对离婚条件作出的规定更为科学, 增添了一款格外特别的离婚条件, 也就是一千零七十九条最后一款所表述的: “经由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 双方又处于分居状态且满一年时间, 其中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应当予以准许离婚。”。

按照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 在判决不准离婚之后, 又经历了分居满一年的情形, 随后再次提起起诉离婚的, 不管有没有离婚的事由, 法院都应该作出判决离婚的决定, 这展现出了保障离婚自由与防止过于轻率离婚之间那两者相互间的平衡以及协调。陈爱武讲道, 就这个方面来说的话, 离婚并非是变得更难了, 而是变得更加科学合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