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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区少坤驾驶车辆从广州驶往长沙,与他一同前行的还有广州冼村的“钉子户”冼耀均。然而,这对同行者因涉嫌嫖娼行为,在长沙被警方当场擒获。
3月29日凌晨广州外遇侦查,长沙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信息称,3月26日晚约23点,天心公安分局新开铺派出所接到民众举报,称辖区竹塘路某酒店客房内发生卖淫嫖娼行为。警方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并迅速将正在进行违法活动的两名男女抓获。警方通报,经过调查核实,涉嫌违法的男子区某,现年62岁,广州市籍;以及冼某,47岁,同样来自广州市,均对在酒店720号和722号房间内,分别与赖某,江西籍,28岁,以及孙某,湖北籍,25岁广州哪里有正规私人调查公司,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当天下午,区少坤被抓后,仍通过其微博账号“广州区伯”披露了在湖南发生的两起公务车被私用的案例。
在毛泽东的故居所在地“韶山毛泽东纪念园”,他注意到一辆车牌号为“粤OA2401”的公务车辆被用于私人目的,于是向广州公安部门进行了举报。通过区伯提供的9张图片,我们可以辨识出这是一辆银色的丰田车。此外,区少坤还提到,在25日当天,他在衡山也目睹了一辆来自其他单位的公务车辆疑似公车私用,他通过微博向广州市纪委官方微博进行了举报,不过他没有上传该车的照片来展示其牌照和车型。
新京报记者在查阅相关公开资料后得知,依照广东省车牌号的分配规定,“粤O”这一车牌号段仅限发放给公务用车。在这其中,“粤OA”系列号段专门分配给广州市的公检法司部门使用,而广州市公安局则拥有“粤OA+四位数字”这一特定号段,那些挂有“粤OA2401”号牌的车辆,无疑属于广州市公安局的公务车辆。昨日傍晚,广州市公安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透露,这辆车或许属于我们,然而他并未透露更多详细信息。
李海霞,冼耀均昔日的代理人,透露称这并非冼耀均首次涉嫌“嫖娼”。回溯至2011年12月26日凌晨,广州警方毫无预警地突袭了冼耀均的住所,将冼耀均本人、其妻子以及年仅10岁未满的儿子一同带走。警方此举的借口是,冼耀均在41天前有过“嫖娼”行为。
李海霞指出,事发时警方并未出示任何实物证据,仅凭失足妇女的陈述和一条通话记录,便判定冼耀均涉嫌“嫖娼”。冼耀均因此遭受广州警方22个月的收容教育处罚。这起案件曾一度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李女士透露,冼耀均与区少坤一同前往湖南长沙时,还有两位男性同行,“他们四人共乘一辆车前往湖南”,“最终被警方逮捕的只有我丈夫和区伯二人。”李女士表示,她并不清楚他们此行在湖南的具体目的。区少坤的友人张先生回忆,区少坤在出发前曾提及“计划与朋友前往湖南旅游”。
律师三次探视均遭拒
在区少坤被羁押期间,长沙市民周伟等四位民众有幸获得了一次探望的机会。然而,此后,包括区少坤的辩护律师在内的众多人士多次试图进行探望,却屡屡遭到拒绝。
周伟之前在广州与区少坤相识,于3月30日大约14时半,他与另外三人一同前往长沙市拘留所进行探望,并通过可视电话与区少坤进行了大约十分钟的交谈。
电话中广州外遇侦查,区少坤对周伟说的第一句话是:“我是冤枉的”。
周伟表示,他在视频中注意到区伯行走时左腿显得不便,而在通话过程中,区伯持续哭泣,整体状况显得十分糟糕。
区少坤还让周伟通知两位律师朋友隋牧青和张磊来探视。
3月31日和4月1日这两天,隋牧青、张磊以及周伟等人,他们连续三次前往拘留所,试图探望区少坤,但每一次都未能如愿以偿广州外遇侦查,遭到了拒绝。
我多次代表区伯处理维权事宜,手头有他的授权委托书,还有律师事务所的推荐信和律师执业证,然而拘留所的工作人员却未给出任何拒绝的理由,直接予以拒绝。隋牧青说道,3月31日那天下午,拘留所的工作人员曾拿出一纸条,说是区少坤所写。“只是匆匆一瞥,用的是深色的中性笔广州正规私人调查公司,似乎只写了一句‘区伯不便见人’,还没来得及细看,工作人员便将其收了回去。”隋牧青继续说。
隋牧青现场提出疑问:“我们无法确定这文章是区伯所写,就算确认是他所写,也无法断定这反映了他真实的想法。”
中国政法大学的何兵教授强调,长沙拘留所不得拒绝律师与嫌疑人会面,此举属违法行为。依据《看守所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律师有权按照规定程序与当事人进行会见。若看守所工作人员未按规程处理会见事宜,律师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投诉,亦可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
处罚决定书泄露隐私
案件涉及嫖娼行为爆发后,网络上流传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引发了广泛争议。专家指出,区少坤嫖娼的详细情况属于个人隐私范畴,泄露此决定书的行为可能触犯法律。
长沙警方尚未公布区少坤等人涉嫌嫖娼被拘留的消息,然而,一份《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3月28日在网络上流传开来。该决定书的落款日期同样是2015年3月28日,并且上面印有“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的红色公章。
该《决定书》指出,在3月26日晚约11点,区少坤于长沙天心区竹塘路的一家酒店内,以1200元的价格与赖某某从事卖淫嫖娼行为时,被警方当场抓获。这一事实,通过违法行为人区少坤、赖某某的陈述与辩解、证人的证词、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抓获过程记录以及户籍资料等多重证据得到确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条款,本机关作出决定,对区少坤实施行政拘留,期限为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