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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老王和小李曾经有过婚外情,但后来老王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决定回到家人身边广州专业侦探公司哪家好,于是就断绝了和小李的一切联系。一年后,老王收到了法院的起诉书。原来,六个月前,小李有了一个儿子。据小李介绍,老王是孩子的父亲,所以要求老王支付赡养费。
虽然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其父母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但非婚生子女与其父亲之间的亲子关系是男方支付抚养权的前提条件。那么男方婚外情,法院如何认定老王与孩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呢?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已没有相反证据且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男方婚外情,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当事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见,当请求认定亲子关系不以合法婚姻关系为依据时,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的证据”。但最高人民法院并未为此提供“必要证据”进行解释和解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对“必要证据”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解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四条提到:“必要的证据是指足以使法官信服并转移举证责任的证据,例如如血型、DNA鉴定与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不符、对方在特定时期与他人同居、男女曾或未同居等。在特定的时间在一起。”
对于涉及亲子关系确认的案件,“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是法院审理非婚生子女认定诉讼的重要原则。因此,法院不会对原告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举证责任要求过高。检方只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但这个“必要的证据”应该还是达到很高的概率,并且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男方婚外情,让法官相信该男子可能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未成年儿童。排除了第三人是亲生父亲的可能性,其举证证据足以转移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男方拒绝配合亲子鉴定,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具体来说广州哪里有专业的外遇调查公司,检方所引用的亲子关系成立的“必要证据”应当包括以下几类:(一)证明生母与男性伴侣在孩子受孕期间同居或者发生性关系的证据; (二)证明男方与其生母有长期性关系或者亲密关系的证据; (三)证据证明男子是孩子亲生父亲的证明文件,如孩子的《医学出生证明》; (四)男方承认自己是孩子亲生父亲或者承诺抚养孩子的证明文件; (五)男方在生母怀孕后要求其堕胎的证据; (六)证明男子与子女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的其他证据。
根据本案,如果老王拒绝配合“亲子鉴定”,法院不能直接推断老王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小李需要提供“必要证据”证明老王与孩子有亲子关系。该必要证据需要达到上述证据标准。如果小李引用的证据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比如老王和小李在特定时期同居、老王陪着小李做产检等等,此时,如果老王仍拒绝配合亲子鉴定,法院可以推定老王与孩子的亲子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