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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正式发布了一则通知,即穗规划资源规字〔2024〕3号文件,该文件是关于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接此办法后严格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到任何问题,请直接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反映。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2月7日发布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行为,提升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管理与运用效率,确保不动产交易的稳定安全,以及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以及《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广州正规侦探公司,并充分考虑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查询办法。本办法所指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涵盖以下内容:首先,不动产登记簿及相关登记成果,这些登记簿中记录了不动产的具体位置、边界、空间范围、面积、使用性质等基本信息;其次广州查人公司,关于不动产权利的持有者、权利种类、具体内容、来源、有效期限以及权利的变动情况等权利属性信息;再者,包括对不动产权利的限制、警示等内容以及其他相关事宜。不动产登记的初始文件涵盖了登记申请书、申请者的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的来源证明、登记的依据文件以及不动产的地籍调查结果等必要的申请文件;同时还包括登记机构进行的审核过程,如查验、询问、实地考察或调查、公告等产生的审核资料;此外,还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存的其他材料。第三条,本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该部门承担本办法的执行和实施,并负责管理本市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资料查询。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事宜的,包括市房地产档案馆、各区的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或档案管理机构。同时,市房地产档案馆还承担对各区分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的业务指导职责。第四条,不动产的所有权人、相关利益方以及相关的国家机关,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询和复制不动产的登记信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相关利益方还可以通过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来进行查询和复制不动产登记信息。对于仲裁机构或公证机构,在依法处理仲裁案件或公证事项时,需要查询与这些案件或事项相关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广州查人公司,应按照本规定进行操作。查询涉及国家机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需遵循国家保密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第五条,市房地产档案馆、各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档案管理机构需强化信息化进程,综合运用互联网技术、身份识别等先进手段,以及线上申办和速递服务,以方便查询者。在申请查阅不动产登记的原始资料时,应优先获取数字化版本。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可申请查阅纸质的不动产登记原始文件:(一)因诉讼或仲裁的需要,必须对涉及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鉴定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市房地产档案馆、区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或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指定的场所,对纸质的不动产登记原始文件进行鉴定;(二)市房地产档案馆、区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或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认为存在其他确有必要和需求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文件的情形。第六条,市房地产档案馆、各区的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以及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需提供相应的查询场所,并指派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以及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事务。市房地产档案馆、各区的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或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求,可在市、区政务部门、人民法院、街道等地点设立自助查询服务终端,以便利市民就近办理相关业务。这些自助查询服务终端的分布位置,应当对外公开发布。第七条规定,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当事人,必须确保其申请具有充分的必要性,查询的目标必须正当且具体,同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若需证明产权、处理继承、进行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诉讼或仲裁等事项,均可提出查询申请。市房地产档案馆、各区的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或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需依据查询者的具体需求,提供所需的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根据第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权利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若要申请查阅不动产登记资料,必须提交相应的查询申请书。查询申请书需包含以下要素:首先,明确查询主体;其次,阐述查询目的;再者,具体说明查询内容;此外,提出对查询结果的具体要求;最后,列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第九条规定,若不动产权利人或相关利益方需申请查阅不动产登记信息,需出示以下相关身份证明材料:一是对于境内居民,需提供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官证;若身份证不慎丢失,则需出示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香港、澳门居民需出示特区身份证、护照、内地通行证或居住证;台湾居民需提交通行证或居住证;华侨需提供护照及国外居留证;外籍人士需提供中国政府签发的居留证或其国籍护照;境内法人或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信用代码证、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或其他身份证明;香港、台湾法人或组织需提供设立文件、注册证明及境内分支机构批准文件;澳门法人或组织需提供设立文件、注册证明及境内分支机构批准文件;境外法人或组织需提供证明书、设立文件、注册证明及境内分支机构批准文件。已登记的不动产,若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的种类或号码等出现变动,权利人在申请查询时需出示能证明身份变更的相关文件。对于单位提出的查询申请,则需一并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第十条规定,若不动产权利人或相关利益方委托他人代为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受托人需出示双方的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需详细列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的具体事项、有效期限、法律责任以及委托的具体日期,并由双方亲自签署或加盖公章。代理人接受委托进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与复制时,其查询与复制的具体范围需依据授权委托书的规定。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境外产生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婚姻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申请材料,需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完成公证、认证程序或办理附加证明书。若申请材料非中文,查询者需递交相应的中文翻译版本。同时,查询者需对所提交的外文申请材料及其中文翻译版本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责任。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运用市政务大数据中心编目等先进技术,增强与住建、公安、民政、税务、教育、城管、金融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这些部门应依法实现信息实时互通,以便获取各自职能范围内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信息。若线上信息共享存在实际困难,则可采取线下途径进行。市房地产档案馆、各区的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或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若能通过市政务大数据中心等渠道获取相关申请材料,则不应要求查询者再次提交,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第十三条若查询者满足查询要求,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复制原始不动产登记资料,市房地产档案馆、区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或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应立即予以提供。若因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尚未完成数字化处理,无法立即提供,则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查询者提供。因批量查询、资料登记及修复处理等特殊需求,若无法即时提供,相关资料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给查询者。若资料无法即时提供,市房地产档案馆、区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或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需向查询者进行告知,并阐述具体原因。查询所得的结果证明需明确标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附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第十四条规定,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市房地产档案馆、区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或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将拒绝提供查询服务,并发放不予查询的通知书:一是查询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的;二是申请查询的主体或事项不符合本规定的;三是查询目的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四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查询的情形。不予查询告知书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示广州侦探公司哪家好,若申请人对此不满,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载权利人提交查询申请及身份证明后,有权查阅、复制以下不动产登记资料:(一)该不动产的登记成果;(二)该不动产登记的原始文件。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以查询、复制以下信息:首先是权利人的个人或组织名称,以及身份证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其次,需提供不动产的具体位置详情;再者,要提供不动产权属的证书编号;此外,还包括不动产的单元编号;最后,还需提供不动产登记的案号。但若法律法规中有其他规定,则不在此列。第十七条规定,以下查询人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依照本规定进行不动产权利人的查询与复制操作:(一)作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通过继承或接受遗赠方式获得不动产权利的;(二)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获得不动产权利的。第十八条规定广州查人公司,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需查询或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必须提交以下材料:首先,需提交查询申请书;其次,必须出示身份证明的原件;再者,提供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的死亡证明文件;此外,还需提供能够证明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等相关材料,以证实继承或遗赠行为的合法性。本条所指的“亲属关系证明”涵盖了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多种文件。若上述文件无法提供或无法证实亲属关系,查询人可提供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亦或任何其他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材料。第十九条 凡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获得不动产权益的诉讼或仲裁当事人,若需查询或复制不动产登记信息,需提供以下文件:(一)提交查询申请书;(二)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单位查询时则需提交单位资格证明文件、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授权委托书;(三)出示生效法律文书原件。第二十条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以及遗产管理人等,根据法律规定,具备管理和处置不动产权利的资格。他们可以依据本办法的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相关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和复制。根据本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时,需提供以下文件:(一)填写查询申请表;(二)若为个人查询,需出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若为机构查询,则需提供机构资质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三)出示依法有权处置该不动产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具备以下任一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查阅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涵盖不动产的自然状态、所有权状况、权利限制以及相关提示等:一是涉及不动产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或抵押等交易行为导致利益关联的;二是因不动产引发的民事争议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产生利益关联的;三是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况。不动产权利的配偶有权依照本规定,将利害关系人的查询权限作为参考,提出查询申请。第二十二条对于要求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利害关系人,除了需递交查询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文件之外,还需提供以下与利害关系相关的证明资料:一是若因不动产的买卖、交换、无偿赠予、租赁或抵押等行为产生利益关联,需提交相应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或抵押合同;二是若不动产涉及民事争议,且已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需提供案件受理通知书或仲裁受理通知书;三是若不动产权利人的配偶提出查询申请,则需提供结婚证书、户口簿等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第二十三条规定,若有意进行不动产交易、租赁、抵押,或计划对不动产提起诉讼或仲裁,但无法提供第二十二条所要求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者,可提交查询申请及身份证明文件。依据不动产的具体位置、产权证书编号、单元编号等关键信息,可查询以下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信息:一是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二是非住宅性质且权利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不动产权利人名称;三是不动产是否涉及共有情况;四是不动产是否登记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居住权或地役权;五是不动产是否被查封或存在其他限制性处分情况。除非涉及国家机密,否则不得进行修改。根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接受第二十三条条款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权提出查询要求,以获取以下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信息:首先,核实提交的查询不动产的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上的记录是否相符;其次,了解不动产的共有情况;最后,请求提供办理查封登记或限制处分权的机关名称。第二十五条规定,若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需递交查询申请文件、律师执业资格证明、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法律援助的公函。此外,若律师受不动产相关方委托,且案件涉及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还需提供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必要的法律文件。律师若需依据人民法院的调查令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必须提交查询申请文件、律师执业资格证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函,以及人民法院发出的调查令。第二十六条不动产权利相关方有权通过以下索引信息来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一是不动产的具体地址;二是不动产权属证明的编号;三是不动产的单元编号;四是不动产登记的案号。请注意,每份申请书仅限查询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不动产权利人的配偶若需查询,可利用权利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作为检索依据。根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以及纪检监察等机关,均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涉及调查处理事项的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和复制。上述机构抵达现场进行查询时,负责人员需向市房地产档案馆、区域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或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出示工作证件,并提交注明查询内容的法律文件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等辅助查询资料。若以公函方式提出查询请求,须在函件中详细说明查询目的、具体事项及相应依据文件,并附上清晰的索引信息。其他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依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查询和复制的,应依照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这些机关获取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的明确需求,严禁泄露给他人或用于其他目的,亦不得提供给第三方。自本法规正式发布之日算起,其生效并将持续5年时间。从本法规开始执行那一刻起,《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编号为穗规划资源规字〔2019〕1号)亦将一同作废。关于信息公开,将采取主动公开的形式。